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英文全称为Early Education Research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缩写为:EERAG。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是由广东省从事早期教育研究的教育界、科研界、文化界、出版界、传媒界、社会服务界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有志于早教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科研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省专业性及法人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的指导方针,为研究早期教育、推动我省早期教育的科学、教学、研究、实践;让更多的孩子接受科学的早期教育而大幅度提高未成年人的科学素质,成为社会的精英人才而奠定坚定的基础,提供社会公益事业的专业性指导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直接监督及业务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座22楼03、0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社会早期教育专家学者,以0-6周岁年龄的婴幼儿为研究对象,探索研究科学的教育方法,形成学术研究成果,建立正确的早期教育概念,为实现科学的早期教育普及发展服务,促进早期教育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 举办早期教育论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互动交流经险方式,广泛开展教学研结合的推广传播服务,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全省推动早期教育的创新体系构建平台服务。
(三) 通过早期教育的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读物,为宣传早教服务品牌,推动我省早期教育的理论学术成果与创新教育模式,传播教学经验,践行教育方法,倡导树立教育典范建设。
(四)以早教发展为研究,深入社会调查,为推动全省早期教育的考核评价,构建标准体系建设与推广、提供科学监测评估依据,组织调研论证工作,实现标准体系的应用服务,促进业界的规范发展。
(五) 为促进早期教育交流,增强业界的凝聚力,组织会员工作交流会议和业务培训,开展域内外交流合作和服务活动,从而提高早教服务的专业性与业务能力的水平。
(六) 以提升早教创新服务能力,宣传优质服务品牌,推动我省早期教育的品牌优势发展,为构建品牌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建设我省全国早期教育的科研教育创新示范基地。
(七) 为营造社会兴办早教事业发展的繁荣局面,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早教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性募捐资助行动,设立扶贫专项基金,支持贫困山区早教公益惠民事业的发展。
(八) 以构建全省早教学研发展示范基地,以培育早教人才发展为目的,聚集和整合早教资源的配置服务,为社会早教人才的创新智力发展提供教育培训的资源保障条件。
(九) 为实施早教行业的规范建设,宣传和表彰在早教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同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心声,组织宣传和开展评比达标的相关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并另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及专家会员(研究员)称号。
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本会章程,坚持自愿为原则;并须相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为参与早期教育服务建设工作,贡献个人知识、技能、资源和精力,且自愿参与本会学习培训的自然人,或行业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土,幼儿教育工作者。
2、团体会员:为实施早期教育工作建设,组织教育工作者参与本会学术研究与服务指导工作,并无偿为本会提供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组织、团体、机构、事业单位及企业,或行业界具一定影响力的科研组织专业机构。
第八条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个人或团体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会员推存或向本会网站申请;
(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拥有参加本会的活动及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 拥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选择权;
(四)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拥有对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选择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自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自觉按规定履行会员会费的交纳;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缴交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交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交会费3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交会费10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交会费5000元;
(五) 会员单位每年缴交会费2000元;
(六) 个人会员每年缴交会费300元。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本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本会相关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衷于早教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秘书长行使其代表日常职责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会长签发对外文件及其行使工作;
(六) 协调上级业务主管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
(七)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赞助、捐赠收入 ;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经费的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5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