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条例

2023-05-25      】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研究会章程和研究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由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研究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提交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团结、组织从事本专业工作者,为推动本专业健康发展的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研究会的决议、决定,完成研究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相关专业研究、培训、宣传,开展本领域省内外学术、教研、教学交流与合作;

(二)向研究会反映本领域研究成果、相关成就及发展动态;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提供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本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推广会员单位新教学成果。

(五)可以在研究会会刊《中外早期教育》内开辟专业专栏。

(六)组织有关专业赛事,表彰活动。

(七)组织专业认证培训,并由研究会颁发实业证书。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有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四项职能。其任务:

(一)全面了解探讨当前早期教育有关专业的状况,向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反映专业及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教育部委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制订或参与制定有关专业教研教学规划、标准。

(三)加强会员管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组织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年报报送、审核工作,统计、汇集专业信息资料,根据专业年报,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流,组织专业委员会部门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博览会、展示等活动;

(五)凭借研究会的优势发展会员,组织发展挂牌单位;

(六)建设并维护网站。专业委员会的公众号由执行单位建立并管理,网络是研究会的重要宣传工具,是联系教育部门和各早教部门的重要桥梁。它是广泛传播教育部门的政策、法规和教育管理上的要求,提供教育信息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动态及经验,普及教育事业必要的科学技术基地;

(七)与省内、外同类组织建立和发展联系,开展省内、外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促进研究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重构好中国的早期教育。

(八)定期向研究会报告工作,总结专业委员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并提出专业委员会整体工作思路和下一年度的活动安排。

(九)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本专业委员会的徽章,商标,章程,团队(三个核心职务人选:主任,副主任,秘书以及至少十三位专家名单)以及一年的规划方案提纲。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研究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提案的方式向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依托单位人员、经费的支持;

4,有成熟的研发团队(十三位专家,导师,教材等等)

5,执行单位已成立2年以上的合法的运营机构

6,有固定的管理小组(至少一位是全职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岗位工作)以及办公场所。

7,缴纳会费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专业委员会登记表和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依托单位支持或承诺函;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执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三个职务(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和十三位专家名单(所有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研究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设置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15%。专业委员会不设置理事。

第十一条 研究会办公室核发的《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委托书》要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凭颁发的《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委托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后,向研究会办公室备案;由专业委员会使用和保管,专业委员会必须有专人保管印章和使用登记。

专业委员会印章丢失,需及时声明作废,按《印章管理规定》重新刻制、备案。

第十三条 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并正式开展工作。要求每季度致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壹至叁年不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可连选连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最高任职年原则不超过70岁。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和研究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所有专业委员会在本行业唯一的统筹单位,专业委员会可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2.召募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3.培训如以研究会开展不用收费,如需研究会实业证书要根据培训量收费;所有下属单位一年可以开展2次的公益教育课。执行单位需要可申请,或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一起开展,总会没有要求量,所有活动由本专业委员会决定是否收费。每月几乎都应有活动,可以相应与各个专业委员会联盟合作开展活动,所有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共享。随时可向总会申报开展以某专业委员会主题活动。

第十七条 更换主任须报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理事、秘书长须经各专业委员会执行单位表决通过,报研究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依据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原则上是研究会的会员。

第十八条 研究会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会议,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与研究会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下设专业委员会或办事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申领和开具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直接由承办单位开具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可向研究会提出申请开具发票,研究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研究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50%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活动情况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同时提交本年度专业委员会活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研究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擅自以研究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研究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五)未经研究会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研究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七)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并按《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按时向研究会上交管理费,并办理有关手续。不按时交纳的,研究会有权取消其专业委员会资格。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向研究会办公室提交《换届报告》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签字的“社团经费收支情况表”,并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届中离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5年9月29日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19年1月5日,经一届八次理事会进行修改并表决通过。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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