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组建分会,对外称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XX分会。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XX分会(下称分会)是在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领导下,由广东省热心于早期教育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区性、非营利性的,非独立注册的广东省地方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分会是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挂靠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下称研究会)。按地区分原则上一级城市可以按区成立,二级城市可以二至三个区设一分会,三级及以下城市均每市设立一个分会。
分会不设独立的章程,仅以本条例作为组织和工作的依据。
二、成立宗旨与基本业务
(一)分会宗旨
分会承认研究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有关早期教育的方针指导下,在研究会的领导下,组织和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省人民早期教育的意识;加强同国内外早期教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早期教育科学的研究、项目开发、专业培训与宣传,促进早期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促进下一代的科学早期教育从而提高素质,成为祖国未来的人才而作出贡献。
(二)分会的基本业务
1 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早期教育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宣传教育;
2 根据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的委托,依靠广东省各地级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区基层管理部门、教育与科研机构,成立分会。开展当地区及周边早期教育资源调查和项目开发,进行早期教育机构开发、业务指导、活动组织、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3 组织分会所在地区早期教育活动及家庭教育,并逐步向社区推广普及;与当地的早期教育机构建立联系。
4 向国内外募集早期教育及有关活动的资金,为普遍开展全民性早期教育寻求支持;
5 开展与国内外早期教育组织和机构的联系,进行各项合作与交流;
6 开展关于亲子活动的游学旅游、社区活动、知识普及、资料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7 配合研究会的工作与活动计划,有效地积极开展早期教育,并建立与教育、卫健、体育、社区行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相关社团的业务联系。
8 与本地区的早期教育机构、学校、组织建立良好的互惠互利关系,经常指导与协助他们的早期教育工作与活动,促进当地的早期教育事业。
三、会员
(一)会员加入
分会不独立发展会员,仅通过研究会发展会员。加入分会首先必须加入研究会。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只要承认本条例,提出申请,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成为分会会员。也即研究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 在协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研究会及分会活动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研究会及分会服务的权利;
4 有对研究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退出研究会,或保留研究会会员退出分会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权利
1 选派代表参加研究会及分会的各项活动,其代表有在研究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取得研究会及分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3 与研究会及分会优先进行技术合作和优先得到服务的权利;
4有对研究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出研究会,或保留研究会会员退出分会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义务
1 遵守研究会章程和本条例;
2 维护研究会和分会的权益;
3 完成研究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研究会个人会员会费;
5 向研究会和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 遵守研究会章程和本条例;
2 支持研究会和分会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完成研究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3 资助研究会和分会发展事业经费;
4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研究会团体会员会费。
会员退会
1 会员退出研究会,应按协会章程办理退会手续,会员退出研究会,则同时退出分会;
2 会员因各种原因失去研究会会员资格的,同时亦失去分会会员资格;
3 会员退出分会,但保留研究会会员资格,仅需书面通知分会;
4 分会会员参加分会的活动,均应纪录在案,分会会员二年不参加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分会。
四、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分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五年,与研究会同期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除外。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提出对本条例的草案或修改意见;
2 推举会长、副会长人选;
3 讨论会长的工作报告和分会发展规划;
4 决定分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二)研究会理事会
分会自身不设立理事会,研究会理事会为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分会的重大事项由研究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分会的如下事项由研究会理事会决定:
1 分会的设立及终止;
2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命;
3 本条例的审批;
4 分会的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
5 分会的财务制度;
6 研究会对分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三)管理机构
分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会长由分会的会员推选,由研究会理事会任命。首届会长由研究会理事会直接任命。
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五年。
会长主持管理机构的工作,并向研究会会长和研究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 签署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3 提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人选;
4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批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报酬;
6 分会会长同时为研究会理事。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 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
4 开展各项合法经营活动,为研究会及分会的健康生存发展作出贡献。
(四)专、兼职工作人员
分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五、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3 政府财政资助;
4 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开支
1 举行工作会议和会员重大活动;
2 编印会刊和有关资料;
3 开展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
4 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5 上交给研究会年管理费;
6 其它日常行政性开支。
(三)财务制度
1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3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分会会长或秘书长更换时,应由协会或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分会的资产。
六、附则
1 本条例经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研究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研究会理事会。
3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按研究会章程的精神处理,研究会章程亦未明确的,由研究会理事会决定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