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队伍的建设,深入有效地开展学术研究工作,使学术研究成果具有权威性及科学性,以更好地为广东省早期教育界服务,依据《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组由本研究会专家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学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专家的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早期教育事业;
(二) 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六) 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专家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七)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 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从网上自我推荐;
(二) 填写《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 由本研究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资格审定,报会长办公室批准后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聘任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本研究会学术委员会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 负责对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 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 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六) 组织专家参与课题研究;
(七) 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在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专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第十条 按照专家委员会的安排,积极参加研究会研究专著、丛书、教材等编写和编审工作;按时参加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召开的学术研讨或教研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或组织指导其他科研人员完成研究会确定的调查或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向研究会报送自己的研究成果。反映和推荐本单位、本部门学术研究的情况和成果。
第十三条 为《中外早期教育》杂志撰写、推荐优秀课题和信息稿件。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须报本会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业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应予解聘。
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退还本研究会。
第六章享有权利
第十八条 参加研究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九条 承担研究会学术研究成果奖项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依照规定获得专家职务津贴。
第二十二条 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教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会负责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