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充分发挥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教科研示范基地的实验性和示范性,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科学研究示范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促进全省早期教育基地教科研工作沿着良性运行的轨道稳步发展,打造科研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一) 本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作为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科研职能部门负责省教科研示范基地的宏观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 全省挂牌的地市、县、区、乡、镇教育科学研究示范基地,分别由各地市、县、区、乡、镇联络处和教科室共同负责教科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 教科研示范基地幼儿园、学校成立教科室,有专人负责,教科研组织网络健全,教科研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三、申报与认定
(四) 申报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坚持早期教育教学研究与探索,在早期教育科研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且具有一定示范性。
2、重视教科研基础建设,教科研机构设置健全,相关人员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教科研制度健全,能为教育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3、教育科研工作经验、教科研成果在某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教育科研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重新评估认定。对照基地评估细则,每年由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申报,适当择优增加新的科研基地。
5、自觉接受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对基地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6、本研究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基地年审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对全省三级科研基地的发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不愿或不能切实履行科研基地职责的学校(幼儿园、早教中心),撤消科研基地称号。
7、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全省每两年评比一次教科研先进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研究会对先进基地学校和新创建的基地学校进行奖励。
(五 ) 申报、认定程序:
1、由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向研究会各地市、县、乡、镇联络处提出申请;
2、研究会各地市、县、乡、镇联络处初选以后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推荐;
3、本研究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力量对所申报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教科研工作进行现场考察;
4、考察结果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5、颁发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示范基地铜牌;
6、定期上报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理事会备案。
四、基地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权利和义务
(六) 经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挂牌后,即可以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示范基地的名义开展相关的教科研活动。
(七)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在论文、个人课题、规划课题等项目评审中享有优先权。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应为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的教育科研提供具体指导。
(八) 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应自觉接受本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九) 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应重视教科研基础建设,为教科研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员、场所、设备和经费等。
(十) 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应积极参与研究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培训论文评比、教科研成果展示及评比等活动,主动发挥教育科研示范辐射作用。
五、科研管理
(十一) 广东省早期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一经批准.由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在官网上公布, 并悬挂按统一规格制作的标牌。
(十二) 广东省早期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实行滚动发展和管理的办法。研究会定期对所有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的教育科研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隔5年对全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进行重新认定。
(十三) 研究会教育发展委员会每年对所有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进行年审评估。对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广东省早期教育科研示范基地称号。
(十四) 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实施对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
(十五) 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应至少承担一项研究会规划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同时要自始至终做好各级课题的研究工作。要组织教师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全校教师参与率达60%以上。
(十六) 按照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会重点课题、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由基地幼儿园、早教机构、学校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本会教育发展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共同组织进行。
六、附则
(十七)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
(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早期教育研究会